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2536號
- 公布日期
- 75 年 09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06次會議
- 聲請人
- 南京信餘錢莊代表人徐崇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所為七十一年度判字第五十二號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及所持見解顯與法令違背並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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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行政法院所為七十一年度判字第五十二號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及所持見解顯與法令違背並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於民國二十一年在南京開設信餘錢莊,嗣因對日抗戰而停業,抗戰勝利後,申請復業,復因政府頒布「經濟緊急措施方案」而未獲准,訴經行政法院三十七年度判字第四十九號判決雖將原告之訴駁回,但指明「他日經濟狀況變遷,無再行限制銀行錢莊復業之必要,原告自得另行呈請復業。」政府遷台之後,銳憲建設、經濟繁榮,不特有舊銀行數家在台獲准復業,新設銀行更如雨後春筍,經濟狀況大幅變遷,聲請人乃於六十二年間再行聲請復業,財政部竟將該案擱置兩年,至六十四年修正銀行法,刪除錢莊之規定後,始函復不准。聲請人遞經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法,行政法院接受財政部答辯理由,以七十一年度判字第五十二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聲請人不服,先後提起再審之訴十三次,均遭裁判駁回,而上述裁判均屬違背法令,有違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關於平等權、工作權、財產權及訴訟權之規定,應屬無效。且各該裁判引用行政法院所制定之判例共二十一次,但與二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牴觸,如予併存,則害國害民,不知伊於胡底。敬請准予解釋等情。核其所稱各節,並未具體指明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或判例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06次會議
聲請人
南京信餘錢莊代表人徐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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