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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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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273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聲請人 彭鈺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597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5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329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329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329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97次及第150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仍謂:確定終局裁定不當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剝奪聲請人請求公平審判之防衛權益,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核其所陳,仍僅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定就其聲請法官迴避是否釋明原因及法官執行職務有無偏頗之虞等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究適用何法令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597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5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98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