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546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3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53次會議
- 聲請人
- 尹○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二八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三○號判決,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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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二八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三○號判決,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二八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三○號判決(下統稱確定終局裁判),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所稱法院有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及言詞辯論主義審理裁判之義務,原審法院未調查事實及法律爭點,確定終局裁判牴觸憲法規定云云,均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不當,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如何牴觸憲法,並無具體敘明。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3次會議
聲請人
尹○華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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