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854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3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1次會議
- 聲請人
- 余永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銀行法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金上重訴字第一五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違反刑罰明確性原則,有牴觸憲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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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銀行法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金上重訴字第一五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違反刑罰明確性原則,有牴觸憲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銀行法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金上重訴字第一五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刑罰明確性原則,有牴觸憲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中「主要」及「合理市價」等犯罪構成要件為不確定之法律概念,其意義過於抽象且無一定具體客觀之認定標準,難令一般民眾所理解,致受規範之人民不得預見,亦使法官恣意自創犯罪構成要件,與刑罰明確性原則不符等語。惟查,系爭規定之內容與處罰與本院釋字第六○二號解釋之標的,除罰金額度外,其餘並無不同,其有無牴觸罪刑法定原則中之構成要件明確性原則疑義部分,業經上開解釋予以闡明,已無另行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1次會議
聲請人
余永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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