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1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7652號

解釋日期 96 年 02 月 16 日聲請人 財團法人新竹縣五峰景○會代表人陳○英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6 年 02 月 1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00次會議
聲請人
財團法人新竹縣五峰景○會代表人陳○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四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請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五七三號、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五號及第二○九號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四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請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五七三號、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五號及第 二○九號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 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首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六○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議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曾以其確定終局判決(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四號判決)所適用之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本院解釋,本院業已作成釋字第五七三號解釋在案。聲請人以前揭釋憲結果雖有利於聲請人,卻已逾越提起再審之訴五年期間之限制,致未能因該解釋而受有利之判決,主張其以釋字第五七三號解釋為民事訴訟再審之理由,對據以聲請解釋之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時,其提起再審期間之計算,應扣除原終局判決確定後案件合法繫屬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期間,乃認司法院釋字第五七三號、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五號及第二○九號解釋有補充解釋之必要,聲請本院補充解釋。惟查,聲請人並非釋字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五號及第二○九號解釋之原聲請人,其所稱之原確定終局裁判(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四號判決)亦未適用該等解釋,是該部分之聲請,並不符合補充解釋之要件。又聲請補充本院釋字第五七三號解釋部分:原因案件縱因該釋字第五七三號解釋之作成而有不能獲致救濟之缺憾,實為本院大法官權衡法秩序安定性以及公共利益作成之結果;又,再審係對於確定終局裁判聲明不服之方法,目的在於除去確定判決之效力,屬例外之救濟程序,故嚴格規定聲請再審之要件及期間,如逾五年不變期間 ,即不得請求之,否則將有害確定裁判之安定性,此觀民國九十二年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之立法意旨可知。而立法機關就民事再審之聲請設有較為嚴格之限制,此屬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疇,並不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二四四號、第四四二號及第四八二號解釋參照)。聲請人恪於法律限制無法聲請再審救濟,僅以此為由而予爭執,亦未具體指明該號解釋究有如何侵害其憲法上所保障權利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亦無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本件聲請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00次會議

聲請人

財團法人新竹縣五峰景○會代表人陳○英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11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