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8月17日新北院賢110司執衷98889字第1104054592號執行命令,適用民法第129條之見解前後相歧,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8月17日新北院賢110司執衷98889字第1104054592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適用民法第129條之見解前後相歧,聲請統一解釋案。聲請意旨略謂:因強制執行所取得之債權憑證,不因每次強制執行中斷即重新計算時效,應以第一次為準,第二次中斷後要延長憑證,應於法律規定到期前三個月內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並非系爭執行命令之當事人,自無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所稱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可言,且系爭執行命令非屬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所稱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非得據以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所陳,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時,所已表示之見解發生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有不合,依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