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593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3 月 0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5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純清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三百十九條規定,不法侵害憲法所保障人民之權利,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三百十九條規定,不法侵害憲法所保障人民之權利,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三百十九條規定,不法侵害憲法所保障人民之權利,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聲請解釋。經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七二次、第一三七八次、第一三七九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聲請人再行聲請,自承確實未盡審級救濟程序,而係依據憲法第七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聲請解釋,且其聲請具有憲法上原則重要性云云。惟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聲請人未盡審級救濟程序,本件聲請即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顯有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5次會議
聲請人
黃純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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