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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302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01 年 12 月 20 日

案由

為枉法裁判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自字第五七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二四六號及第一七八五號判例,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枉法裁判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自字第五七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二四六號及第一七八五號判例,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並未就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是上開判決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8次會議

聲請人

郭○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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