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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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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365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聲請人 林淑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林淑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自訴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暨其再審案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124號刑事判決及110年度台聲字第15號及第55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395條及第384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工作權及第16條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自訴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暨其再審案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124號刑事判決及110年度台聲字第15號及第55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395條及第384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工作權及第16條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因貪污等案件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自訴,因未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一)之規定委任律師,經同法院以108年度審自字第24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乃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該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4220號刑事判決認自訴與上訴均未依系爭規定委任律師,上訴程式不合法,予以駁回。聲請人復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512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認自訴程序不合法,且上訴不合程式,駁回上訴確定。聲請人不服系爭判決,聲請再審,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認再審應由臺灣高等法院管轄,聲請再審之程序不合法,予以駁回,復對系爭裁定一聲明不服,經同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5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以當事人不得對最高法院裁判聲明不服,程序不合法,駁回聲請。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使人民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若因權貴玩法弄權,憲法所保障之工作權及訴訟權保障將形同虛設,系爭判決、系爭裁定一及二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刑事訴訟法第329條(下稱系爭規定二)、同法第395條(下稱系爭規定三)及同法第384條(下爭系爭規定四)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與第16條之疑義等語。

(三)查系爭規定四未經系爭判決、系爭裁定一及二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客體。至聲請人其餘所陳,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二及三,與系爭裁定一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三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林淑華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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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90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