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905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9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5次會議
- 聲請人
- 施世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聲請解釋案,認司法院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院台大二字第一○三○○二五一二五號、一○四年八月五日院台大二字第一○四○○一六九○○號函,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聲請解釋案,認司法院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院台大二字第一○三○○二五一二五號、一○四年八月五日院台大二字第一○四○○一六九○○號函,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聲請解釋案,認司法院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院台大二字第一○三○○二五一二五號、一○四年八月五日院台大二字第一○四○○一六九○○號函(係本院就大法官第一四二三次及第一四三三次會議對聲請人前次聲請案作成之不受理決議所為之函復,下稱系爭函),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行政機關因交通問題限制人民使用土地,應依法徵收並予合理之補償。又釋字第五六四號解釋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交通因素限制騎樓使用為合憲,不啻使位階較低之法律凌駕於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之上,不符法律之位階性,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等語。惟查,系爭函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5次會議
聲請人
施世章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