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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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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156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1 月 11 日聲請人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1 月 1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88次會議
聲請人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386號、第387號、第388號、第390號及107年度判字第527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75年7月16日台財稅第7541416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386號、第387號、第388號、第390號及107年度判字第527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75年7月16日台財稅第7541416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所適用之96年7月11日增訂公布所得稅法第24條之1規定,因漏未規定溯及適用於行政爭訟進行中之事件,亦有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聲請解釋及言詞辯論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386號、第387號、第388號、第390號及107年度判字第527號判決(下合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75年7月16日台財稅第7541416號函(下稱系爭函),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19條規定之疑義;所適用之96年7月11日增訂公布所得稅法第24條之1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因漏未規定溯及適用於行政爭訟進行中之事件,亦有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聲請解釋及言詞辯論。

(三)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函逾越所得稅法第62條規定之意旨,大幅虛增聲請人債券投資之真正利息收入,顯有牴觸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之本旨,且未能衡酌債券溢折價攤銷之經濟意義及其利益歸屬,嚴重錯估聲請人應負擔之稅捐,無法使聲請人按實質經濟能力而為租稅之公平負擔,亦不符憲法第7條暨第19條所保障之量能課稅及實質課稅原則,致聲請人應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財產權遭受嚴重侵害。2、系爭規定增訂公布後,財政部於97年2月21日增訂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31條之1,對債券投資利息認列方式改變計算方法,取向符於納稅義務人公平負擔之計算方式,惟因系爭規定漏未就行政爭訟未確定事件予以回溯適用,致聲請人仍因系爭函及系爭規定受有不公平之租稅待遇。3、稅捐稽徵機關援引系爭函,使債券溢價攤銷數無法作為債券利息收入之減項,不符財務會計準則公報,顯已虛增納稅義務人之所得,且侵害聲請人之營業自由而有違反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及工作權,併請求本件行言詞辯論程序等語。

(四)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溢價購入債券之利息收入計算方式等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憲法解釋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言詞辯論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8次會議

聲請人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5條憲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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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212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