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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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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746號

解釋日期 97 年 07 月 11 日聲請人 葉○來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7 年 07 月 1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25次會議
聲請人
葉○來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裁字第九三號裁定、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台內地字第○九五○○七九○五八號函及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台內地字第○九六○一五三○六五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裁字第九三號裁定、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台內地字第○九五○○七九○五八號函及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台內地字第○九六○一五三○六五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九三號裁定、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台內地字第○九五○○七九○五八號函及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台內地字第○九六○一五三○六五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查其所陳,僅在指摘最高行政法院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為之前開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亦即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非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內政部九十五年五月十日台內地字第○九五○○七九○五八號函、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台內地字第○九六○一五三○六五號函,則係內政部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七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七七八號行政訴訟事件中,檢送答辯狀、補充答辯狀與該法院,均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命令。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5次會議

聲請人

葉○來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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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9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