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590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6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6次會議
- 聲請人
- 廖0房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所有權爭議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裁字第四八八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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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所有權爭議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裁字第四八八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所有權爭議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裁字第四八八號裁定,侵害其財產權,而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訴更一字第四二號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應以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未審究臺中市政府、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中區辦事處有未依法行政之情事,而駁回聲請人之訴,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而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二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亦不符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非得為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6次會議
聲請人
廖0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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