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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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506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8 月 28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盈憲、劉靜君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妨害投票案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11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75條規定,未能提供聲請人上訴第三審之救濟機會,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及比例原則有違,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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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妨害投票案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11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75條規定,未能提供聲請人上訴第三審之救濟機會,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及比例原則有違,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補充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投票案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11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75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未能提供聲請人上訴第三審之救濟機會,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及比例原則有違,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偵查中受到檢察官威脅,擔心會被羈押才認罪,第一審未予審酌,遽認偵查中筆錄有證據能力,逕行簡易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嘉簡字第820號刑事簡易判決),顯然違背證據法則,上訴至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又遭該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11號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再提起上訴,經確定終局裁定認簡易程序係以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為終審法院,以上訴屬法律上不應准許者裁定駁回。確定終局裁定使初次受有罪判決之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系爭規定使地方法院合議庭之第二審判決無法上訴到最高法院,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及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等語。
(三)查系爭解釋未經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補充解釋之客體。至聲請人其餘所陳,核屬就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吳盈憲、劉靜君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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