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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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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073號

解釋日期 95 年 07 月 14 日聲請人 賀○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5 年 07 月 1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86次會議
聲請人
賀○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家護字第八五一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有違反憲法第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家護字第八五一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有違反憲法第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聲請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家護字第八五一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有違反憲法第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本件聲請人對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不服,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提出抗告,現正審理中,顯尚未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則依上開之說明,其逕為本件之聲請即非合法,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86次會議

聲請人

賀○華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2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