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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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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728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11 月 15 日聲請人 蘇禎廣、蘇基勳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11 月 1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11次會議
聲請人
蘇禎廣、蘇基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土地使用編定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裁字第六九一號裁定,所適用之內政部中華民國一0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內授中辦地字第一0一六0三四0九三號函,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保障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土地使用編定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裁字第六九一號裁定,所適用之內政部中華民國一0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內授中辦地字第一0一六0三四0九三號函,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保障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使用編定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裁字第六九一號裁定,所適用之內政部中華民國一0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內授中辦地字第一0一六0三四0九三號函(下稱系爭函),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保障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係以聲請人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四九四號判決之上訴意旨,未具體指摘有如何違背法令為由,認上訴不合法而從程序上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下稱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均未對「毗鄰」予以定義,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函,將「毗鄰」解釋為連接緊鄰,致使聲請人無法將其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乃系爭函牴觸並擴張解釋使用管制規則規定,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等語。按系爭函僅係內政部就個案而對屏東縣政府所為之函復,其性質非屬對一般事項所為之抽象規定,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法令,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解釋,且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亦非得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1次會議

聲請人

蘇禎廣、蘇基勳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5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