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707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01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71次會議
- 聲請人
- 永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修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81號民事裁定,所援引之同法院70年台再字第212號民事判例,有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但書及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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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81號民事裁定,所援引之同法院70年台再字第212號民事判例,有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但書及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81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援引之同法院70年台再字第212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有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但書及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以確定終局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律顯有錯誤」之情形,作為新證據聲請再審,再審不變期間應自知悉時起算,然確定終局裁定援引系爭判例以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聲請再審,再審期間應自判決確定時起算,認其聲請已逾期而駁回,係屬違法等語。
(三)查系爭判例形式上雖未經確定終局裁定所明確援用,但由其理由所持法律見解判斷,應認系爭判例之內容業經確定終局裁定所實質援用,聲請人得以之為聲請釋憲之客體,先予敘明。惟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適用之系爭判例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71次會議
聲請人
永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修顯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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