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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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236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9 月 2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曜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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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更(二)字第1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以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依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對鄰地所有權人提起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之訴訟,並就不同鄰地所有權人有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按民法第787條第2項「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有二個以上之通行方案時,即應解為共同訴訟,有合一確定之必要,確定終局判決卻強調聲請人未就敗訴之先位之訴部分聲明不服,逕認對追加備位之訴部分上訴效力不及於先位之訴部分,有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款規定之違憲疑義;又各審法院認定對鄰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各有不同意見,確定終局判決以言詞辯論終結時之情況認定,造成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將隨訴訟進程而不確定。然聲請人係遵照法院判決理由提出主張,卻仍遭敗訴確定,確定終局判決未斟酌上情,仍命聲請人負擔全部訴訟費用,有未適用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之違憲疑義;綜上,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民法第787條第1項,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81條第2款規定,侵害人民之財產權及訴訟權,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等語。
(四)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亦非得為聲請憲法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李曜宗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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