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367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12 月 1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5次會議
- 聲請人
- 朱學淦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發明專利申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二八一四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發明專利申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二八一四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二八一四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五一次、第一三五六次、第一三六0次、第一三六四次、第一三六六次、第一三七0次、第一三七二次、第一三七五次、第一三七九次、第一三八三次、第一三九三次、第一四0一次、第一四0五次、第一四0八次、第一四0九次、第一四一一次、第一四一二次、第一四一四次、第一四一六次、第一四二二次、第一四二三次及第一四二四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所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引述改制前行政法院四十四年判字第一八號及六十二年裁字第四一號判例,未依行政程序法、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等有關規定認定,致使其損失無法獲得賠償云云,仍屬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定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項法令發生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5次會議
聲請人
朱學淦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