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368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6 月 0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1次會議
- 聲請人
- 蔡達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時效取得所有權登記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七一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0三年度上字第二二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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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時效取得所有權登記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七一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0三年度上字第二二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時效取得所有權登記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七一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0三年度上字第二二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按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以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以嘉義縣大林區域性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錯誤之調處結果作為審判之依據,其適用法律之見解顯與民法第七百六十八條至第七百七十條、第九百四十三條、第九百四十四條及民法施行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之立法意旨背道而馳,且與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一00三號民事判例、司法院釋字第九一號、第三五0號、第四五一號解釋及司法院院字第三七六號解釋意旨不符,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規定之意旨云云。核聲請人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1次會議
聲請人
蔡達昌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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