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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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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5564號

解釋日期 85 年 09 月 20 日聲請人 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5 年 09 月 2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056次會議
聲請人
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九四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同院刑事庭法官研修會對蘇建和等盜匪等案件研討結論,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三條、第八十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九四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同院刑事庭法官研修會對蘇建和等盜匪等案件研討結論,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三條、第八十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九四號刑事裁定適用同院刑事庭法官研討會對渠等盜匪等案件討論結論,即係適用未獲法律授權之「司法統一」之命令,致影響「司法獨立」審判之公正性,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云云。然查聲請人等所陳之最高法院刑事庭法官研討會之研討結論,僅係部分法官個人間之研討意見,亦即僅係代表參與研討會之法官個人看法,既非最高法院本身之決議,亦非其本於機關職權所發布之命令,且其復未經該裁定所授用;聲請人等無非以自己觀點臆測成立在前之該裁定係實際適用印行在後之研討結論,而指摘其為不當,已難認係適法,至該裁定實際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規定究竟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則未具體予以指明,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又台灣高等法院之原裁定既經提起抗告,其與聲請人所謂之「說明」,自均毋庸再加審酌,附此敘明。

會次

大法官第1056次會議

聲請人

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9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