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一八九二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七八二號判決,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一八九二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七八二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六十二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確定終局裁判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自不得以之作為聲請解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3次會議
聲請人
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