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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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484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9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
- 聲請人
- 莊勝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其再審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21號、102年度再字第100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82號判決,未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相關規定審理裁判,有違憲之疑義;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其於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其再審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21號(下稱系爭判決)、102年度再字第100號(下稱再審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82號判決,未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相關規定審理裁判,有違憲之疑義;並認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2項第2款(下稱系爭規定一)、第3項第4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爰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又聲請人另就系爭判決及確定終局判決一提起再審,經再審判決以無理由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342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此部分應以再審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另聲請人曾就確定終局判決一、二已4次聲請解釋,分別經本院大法官第1408次、第1412次、第1423次及第1426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合先敘明。
(四)聲請意旨略以:
1.法務部矯正署、新竹、臺北監獄未確實輔導治療,且未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矯正治療評估作業,即逕行製作並提供不實之評估輔導資料,而確定終局判決一、二卻未依法審理裁判,以匡正上開不法之行為,致使聲請人自入監服刑至出獄後,皆蒙受法律上不平等之待遇,有違憲法上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下稱聲請意旨1)。
2.系爭規定一:「司法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系爭規定二:「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該二規定,使司法機關及犯罪矯正機關之行為,得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23條之疑義 (下稱聲請意旨2)。
(五)惟按:
1.聲請意旨1僅係指摘確定終局判決一、二認事用法與裁判結果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一、二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法定情事;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
2.至於聲請意旨2部分,系爭規定一、二未經確定終局判決一、二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客體。
3.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
聲請人
莊勝源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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