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275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5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57次會議
- 聲請人
- 蔡○賢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四年度智上字第二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頒布之專利侵害鑑定基準,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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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四年度智上字第二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頒布之專利侵害鑑定基準,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四年度智上字第二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頒布之「專利侵害鑑定基準」,欠缺法律授權基礎,乃對專利權所為之限制,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泛稱上開基準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7次會議
聲請人
蔡○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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