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2863號
- 公布日期
- 76 年 11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34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太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二二號刑事確定判決,適用法律不當,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一百五十二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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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二二號刑事確定判決,適用法律不當,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一百五十二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誣告案件所受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二二號有罪判決,未依判例意旨,調查其有無犯罪故意,逕使負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誣告罪責,實屬違法違憲等情,請求解釋。暨非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指明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34次會議
聲請人
劉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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