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892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11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4次會議
- 聲請人
- 江○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退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六二九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予補償金發給辦法第五條第二款,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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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退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六二九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予補償金發給辦法第五條第二款,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退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六二九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予補償金發給辦法第五條第二款,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系爭規定有所不當,難謂業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客觀上如何致其平等權、財產權及服公職之權利受有侵害,而確有牴觸憲法規定之處。另其指摘確定終局判決依行政院訂定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務人員俸額標準表,以本俸43,060元計算退休金,有所違誤,核屬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要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4次會議
聲請人
江○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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