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273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4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2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田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九年度交抗字第五八號交通事件裁定,所適用之內政部警政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九○)警署行字第二六○八四三號函頒布之警察實施臨檢作業規定第七條(八)規定,侵害其受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之隱私權,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九年度交抗字第五八號交通事件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內政部警政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九○)警署行字第二六○八四三號函頒布之警察實施臨檢作業規定第七條(八)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侵害其受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之隱私權,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系爭規定並未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尚不得據以聲請本院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2次會議
聲請人
林田山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