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118號
- 公布日期
- 95 年 09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89次會議
- 聲請人
- 謝○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背信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五○號刑事判決、裁定及九十四年度聲再字第二一○號刑事裁定,所積極適用及消極不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百零四至四百零六條、第四百二十條、第四百二十四條、刑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二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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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背信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五○號刑事判決、裁定及九十四年度聲再字第二一○號刑事裁定,所積極適用及消極不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百零四至四百零六條、第四百二十條、第四百二十四條、刑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二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同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同條第三項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背信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五○號刑事判決、裁定及九十四年度聲再字第二一○號刑事裁定,所積極適用及消極不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百零四至四百零六條、第四百二十條、第四百二十四條、刑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二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同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同條第三項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按憲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之訴訟權,係以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為其核心內容,審級制度為訴訟程序之一環,有糾正下級審裁判之功能,乃司法救濟制度之內部監督機制,其應經若干之審級,得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性質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定之,尚難謂其為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而要求任何訴訟案件均得上訴於第三審,始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相符(本院釋字第三九六、四四二、五一二、五七四號等解釋參照)。聲請人僅以個人主觀見解,指摘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及第四百零五條規定違憲,並未敘明上開條文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聲請人主張刑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憲云云,實係指摘確定終局裁判之不當,亦即僅就法院之認事用法為爭執,尚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疑義之問題。至聲請人認有違憲疑義之其他法令,均未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89次會議
聲請人
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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