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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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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180號

解釋日期 105 年 12 月 09 日聲請人 詹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5 年 12 月 0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50次會議
聲請人
詹順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發還扣押物等案件,認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拒絕發還扣押物之處分函,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並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未依聲請人之請求提起非常上訴之函復,認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發還扣押物等案件,認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拒絕發還扣押物之處分函,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並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未依聲請人之請求提起非常上訴之函復,認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發還扣押物等案件,認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拒絕發還扣押物之處分函,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並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未依聲請人之請求提起非常上訴之函復,認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1、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八年度上更(二)字第二五二號刑事判決既已宣告不沒收聲請人所有而遭扣押之財物,檢察官自應依上開判決意旨執行,然而,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卻逕以處分函拒絕發還聲請人所有而遭扣押之財物,該處分已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與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保障之意旨不符;2、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三六號刑事判決有認定事實錯誤、應調查證據而未調查、未敘明扣押物與犯罪之關係等不法情形,聲請人曾向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請求提出非常上訴,卻遭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函復拒絕,聲請人之權益已遭受不法侵害云云。

(三)按各級法院檢察署所為之書函,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0次會議

聲請人

詹順源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10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