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都市計畫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34號判決,所適用之新竹市政府93年4月15日府都計字第09300489932號公告「擴大新竹市都市計畫(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地區)案」、100年10月12日府都規字第10001164782號公告「變更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新竹市部分)(光埔及關長重劃區部分)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都市設計準則及開發獎勵要點)專案通盤檢討」及103年4月21日府都規字第10300953741號公告「擬定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新竹市部分)(埔頂路以南、新莊車站以西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一階段)書」,違反法明確性原則、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並違反憲法對人民財產權之保障,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都市計畫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34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新竹市政府93年4月15日府都計字第09300489932號公告「擴大新竹市都市計畫(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地區)案」(下稱系爭都市計畫一)、100年10月12日府都規字第10001164782號公告「變更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新竹市部分)(光埔及關長重劃區部分)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都市設計準則及開發獎勵要點)專案通盤檢討」(下稱系爭都市計畫二)及103年4月21日府都規字第10300953741號公告「擬定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新竹市部分)(埔頂路以南、新莊車站以西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一階段)書」(下稱系爭都市計畫三),違反法明確性原則、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並違反憲法對人民財產權之保障,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都市計畫圖及都市計畫書就土地使用用途之文義有所不同,且主管機關假借都市計畫之名,強行設置公用道路於聲請人之私人土地上,未依都市計畫法第32條及第42條規定將該土地指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而假開放空間之名義,規避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之徵收責任,系爭都市計畫一至三,違反法明確性原則、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財產權之保障等語。 (三)核其所陳,系爭都市計畫一至三有關聲請人主張其所有之土地是否應供汽機車通行之相關規定,性質上是否係對於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限制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而屬行政處分,應由行政法院依個案具體認定;如係行政處分,即非屬大審法審查之標的。縱認系爭都市計畫一至三性質為法規命令,亦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都市計畫一至三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聲請人
吳銘欣、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