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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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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619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5 月 07 日聲請人 劉恒昌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5 月 0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聲請人
劉恒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房屋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8號及第643號判決,所適用之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修正發布之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2點後段、第5點、第8點、第10點、第15點規定;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房屋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8號及第643號判決,所適用之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修正發布之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2點後段、第5點、第8點、第10點、第15點規定;103年7月起適用之臺北市36層以上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臺北市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表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4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房屋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8號及第643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款(下稱系爭規定一)、第3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修正發布之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2點後段(下稱系爭規定三)、第5點、第8點、第10點(下併稱系爭規定四)、第15點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五);103年7月起適用之臺北市36層以上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下稱系爭單價表)、臺北市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表(下稱系爭調整率表)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4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謂:1、房屋價格乃課徵房屋稅之稅基,系爭規定一、二僅就如何評定房屋標準價格為概括授權,有違租稅法律主義及授權明確性原則;依據該概括授權而公告之系爭單價表及系爭調整率表,自亦有違租稅法律主義。2、系爭規定三為有關調整後房屋標準單價適用時點之認定,系爭規定四則涉及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之評定,均顯非細節性、技術性事項,應以法律為之;系爭規定三、四欠缺法律授權依據,逕自增加房屋稅條例所無之限制,自有違租稅法律主義。3、系爭規定二將影響區段地價之因素作為評定房屋價格之依據,違反事物法則及不當連結禁止原則;且土地價值已課有地價稅,故系爭規定二形同對土地價值重複評價,違反核實課徵及量能課稅原則。4、系爭單價表已針對房屋總層數、構造及用途,而訂定不同之房屋標準單價;系爭規定四竟就特定總層數房屋之樓層高度,及特定用途房屋之附屬設備,為增減房屋標準單價之規定,形同對房屋用途及樓層數為重複評價;系爭規定五復以某些抽象之特徵,決定是否為高級住宅,而提高房屋稅率,均有違比例原則、量能課稅原則及核實課稅原則。5、系爭決議認系爭規定五「無非依據房屋建材及其他影響房屋交易之價格因素,區分及限制高級住宅之適用範圍,並定其標準價格……如不逾市場交易價格,即符合前揭房屋稅條例之規定旨意,無違法律保留原則及租稅法定主義。」惟房屋稅之稅基應以房屋構造標準單價為計算基礎,而非以其市場交易價格,故以「是否逾越市場交易價格」作為房屋現值是否合理之判斷標準,將難以排除土地價格因素。系爭規定五第1項以房地總價在8000萬元以上,且建物所有權登記總面積達80坪以上或每坪單價100萬元為高級住宅之認定標準,顯然未以房屋本身之價值為準,而將土地之價值因素摻混於其中,無法核實評價房屋之實際價值,並發生與地價稅重複評價之情形。系爭規定五及系爭決議均有違反租稅法律主義、比例原則、租稅公平原則、量能課稅原則,而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9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至五、系爭單價表、系爭調整率表及系爭決議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聲請人

劉恒昌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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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652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