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土地增值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三年度訴字第六四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裁字第四四六號裁定,未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等規定,認定贈與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增值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三年度訴字第六四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裁字第四四六號裁定,未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等規定,認定贈與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人誤植為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李華進及李坤聰並非上開裁判之當事人,自不得聲請解釋憲法。次查聲請人卓淑華、李懿純雖就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因未依法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而經上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自難謂其已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亦不得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3次會議
聲請人
李華進、李坤聰、卓淑華、李懿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