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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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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2237號

解釋日期 74 年 09 月 13 日聲請人 赫連鵬君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4 年 09 月 1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780次會議
聲請人
赫連鵬君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法院明知應受送達之當事人身居國外,未依民訴法對於外國為送達之規定為之,逕依同法第一四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准予公示送達,致聲請人無法應訴,認法院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請求釋示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法院明知應受送達之當事人身居國外,未依民訴法對於外國為送達之規定為之,逕依同法第一四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准予公示送達,致聲請人無法應訴,認法院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請求釋示案。

決議

查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為之。本件聲請并未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780次會議

聲請人

赫連鵬君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96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