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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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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528號

解釋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聲請人 陳湘麟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聲請人
陳湘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五一八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三九六號、第四一八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五一八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三九六號、第四一八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五一八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三九六號、第四一八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五一八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三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為由駁回,是應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警察未持搜索票,且在聲請人拒絕同意搜索情形下,仍違法強行搜索;聲請人懷疑本案重要證物係警察栽贓,遂於審判中向法院聲請調查警察有無違法搜索,惟法院對此未予詳盡調查,且對上開違法搜索取得之證據,適用系爭規定之結果,認仍具證據能力,從而為聲請人有罪判決之依據,乃明顯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三九六號、第四一八號解釋之疑義云云。核其所陳,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聲請人

陳湘麟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1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