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322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3 月 0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2次會議
- 聲請人
- 達觀鎮A1社區管理委員會代表人陳0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五三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財產權、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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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五三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財產權、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五三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財產權、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一00年度上字第一一四六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立法者對具共益費用性質之強制執行費用及租稅均有優先受償之規範,惟系爭規定限制同屬共益費用之公寓大廈管理費債權,須踐行同條第二項之程序後方得享有優先受償權而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有違反體系正義、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疑義云云。惟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系爭規定形成差別待遇而違憲,尚難謂已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違反憲法而侵害其財產權並牴觸平等原則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2次會議
聲請人
達觀鎮A1社區管理委員會代表人陳0萍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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