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136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5 月 1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7次會議
- 聲請人
- 葉澤椿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九四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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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九四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九四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排除同法第三十一條強制辯護之適用,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十六條訴訟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刑事被告應受有效辯護協助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於審判中已選任辯護人三人,上開確定終局判決即未適用系爭規定,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7次會議
聲請人
葉澤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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