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317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1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0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0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強盜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五一號刑事判決,具判決違背法令之瑕疵,而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法律明確性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一八一號、第二三八號、第三八四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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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強盜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五一號刑事判決,具判決違背法令之瑕疵,而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法律明確性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一八一號、第二三八號、第三八四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五一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具判決違背法令之瑕疵,而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法律明確性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一八一號、第二三八號、第三八四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由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六七次、第一三七一次、第一三七九次、第一三九三次、第一三九五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判決未充分調查「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且「判決理由不備」,構成判決違背法令;其次,其論罪科刑亦未盡明確且逾必要程度。綜上,而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法律明確性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一八一號、第二三八號、第三八四號解釋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仍係指摘法院就其論罪科刑所為證據取捨、認事用法之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規定如何牴觸憲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0次會議
聲請人
陳0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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