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242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9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
- 聲請人
- 朱旺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戒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毒抗字第58號刑事裁定,所實質援引之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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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戒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毒抗字第58號刑事裁定,所實質援引之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戒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毒抗字第58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實質援引之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實質援用系爭規定,使法院非因當庭之聲明作成裁定時,得不經訴訟關係人之言詞陳述程序,已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比例原則,並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等語。惟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其餘所陳,亦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
聲請人
朱旺星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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