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410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10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4271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6次會議
- 聲請人
- 蘇繼鴻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遺產稅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再字第16號裁定,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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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遺產稅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再字第16號裁定,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產稅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再字第1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裁定強制聲請人繳納無中生有之巨額遺產稅,又剝奪聲請人受贈與之權利,除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及第16條第13款(聲請人誤植為第13項),亦牴觸憲法第15條、第19條及第22條規定,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等語。查聲請人並非系爭裁定之當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427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6次會議
聲請人
蘇繼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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