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694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7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26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王○女、陳○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遺產稅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一八一五號判決,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四月一日台財稅字第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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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遺產稅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一八一五號判決,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四月一日台財稅字第八一○○一二五五二號函、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台財稅字第八七一九七一六○九號函,有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十五條財產權之保障及司法院歷來有關信賴保護、量能課稅、租稅法定、實質課稅與正當法律程序等釋字解釋,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是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是否有牴觸憲法之疑義,非屬得聲請解釋憲法之範圍。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一八一五號判決,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四月一日台財稅字第八一○○一二五五二號函、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台財稅字第八七一九七一六○九號函,有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十五條財產權之保障及司法院歷來有關信賴保護、量能課稅、租稅法定、實質課稅與正當法律程序等釋字解釋,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所陳,僅係對渠以公司減資前持有之股數申請抵繳既獲允准並抵繳完畢,因公司辦理減資致持有股數減少,稽徵機關是否有權嗣後再重新核定要求補足差額,以及對核定應納稅額之二個月期間究係訓示期間或不變期間等法律見解,指摘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前揭法令之當否,並未具體指陳其於客觀上究有何違反憲法以及本院歷來相關解釋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6次會議
聲請人
吳王○女、陳○玲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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