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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374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08 年 10 月 24 日

案由

為政府採購法暨其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512號判決及108年度裁字第986號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9年7月12日制定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政府採購法暨其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512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108年度裁字第986號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9年7月12日制定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再字第4號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定,以逾期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且未提出書狀表明上訴理由為由,認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是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判決,未用盡審級救濟,非確定終局裁定,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以關係人與公職人員之身分聯繫,作為限制營業自由之要件,已違反比例原則,侵害人民之工作權及財產權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875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8次會議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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