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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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271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10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3次會議
- 聲請人
- 施世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簡上字第七七號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五一一號及第五六四號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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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簡上字第七七號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五一一號及第五六四號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六0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議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簡上字第七七號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系爭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五一一號及第五六四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查聲請人因借用親友門前私有封閉性騎樓設攤,經警察機關以違反系爭規定「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依法取締並予處罰,聲請人不服提起行政爭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簡字第五二號行政訴訟判決以無理由予以駁回,嗣提起上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上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開行政訴訟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其聲請意旨略謂:依系爭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聲請人誤植為第一項)及第三款關於道路及人行道定義,其涵蓋範圍過廣且重複規定,致使系爭規定所稱「道路」過度涵括封閉型私人騎樓,侵害人民之平等權,且系爭規定不分情節輕重,於不妨礙行人通行而於騎樓為私人利用仍為處罰,形同徵收,卻未有適當補償,侵害其財產權,牴觸比例原則;又確定終局裁定未審酌有無系爭解釋之適用,亦有聲請補充解釋之必要等語。核其所陳,乃係爭執法院就該騎樓或走廊是否屬於道路範圍、有無申請許可等所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又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聲請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且系爭解釋之意旨及內容闡釋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而有予以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3次會議
聲請人
施世章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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