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201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9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
- 聲請人
- 梁瑞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慰問金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77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322號裁定,所適用之101年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23條、第171條及第172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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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慰問金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77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322號裁定,所適用之101年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23條、第171條及第172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慰問金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77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322號裁定,所適用之101年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23條、第171條及第172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該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3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年終慰問金屬於退休金,系爭規定卻擅自認其屬給付行政措施,而以未通過措施性法律預算為由,限縮年終慰問金之發給對象,有違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法治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及服公職權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
聲請人
梁瑞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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