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479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5 月 3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5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0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強盜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二三號刑事判決強行割裂主觀犯意,將接續犯之行為論以數罪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基本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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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強盜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二三號刑事判決強行割裂主觀犯意,將接續犯之行為論以數罪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基本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強盜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二三號刑事判決強行割裂主觀犯意,將接續犯之行為論以數罪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基本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係以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程序上駁回聲請人上訴;因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故應以原審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六三四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法院既認定聲請人於原因案件奪取他人機車之目的在於脫免逮捕,則該行為顯係於緊密難分之時、地內接續實施之各個舉動之一,欠缺不法所有之意思,自應論以一個準強盜罪,斷無就此部分再論以搶奪罪之理;法院僅泛稱聲請人另行起意,即強行割裂法定要件及主觀犯意,違背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二八三七號刑事判例意旨,而與罪刑法定主義與證據裁判主義之精神有違,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有受公平審判權利之意旨云云。核其所陳,僅在指摘法院論罪科刑之認事用法及見解有所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律規定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因而致其憲法上權利受有如何之侵害。且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本身並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5次會議
聲請人
吳0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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