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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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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164號

解釋日期 101 年 11 月 21 日聲請人 潘○陵、潘○富、潘○霖、潘○達、邱○雲、潘○枝、潘○誠、潘○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1 年 11 月 2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96次會議
聲請人
潘○陵、潘○富、潘○霖、潘○達、邱○雲、潘○枝、潘○誠、潘○源、潘○生等九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九七六號裁定,所適用行政執行法第九條之規定,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九七六號裁定,所適用行政執行法第九條之規定,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九七六號裁定,所適用行政執行法第九條之規定,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惟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係得依法提起抗告之裁定,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謂之確定終局裁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6次會議

聲請人

潘○陵、潘○富、潘○霖、潘○達、邱○雲、潘○枝、潘○誠、潘○源、潘○生等九人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0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