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485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1 月 2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 聲請人
- 莊宗霆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22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第77條第1項及第2項第2款、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8條第2項之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22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第77條第1項及第2項第2款、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8條第2項之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22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第77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二)及第2項第2款(下稱系爭規定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8條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四)之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更(二)字第190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以:依系爭規定一被認定為累犯者,加重本刑至1/2;而依系爭規定二,累犯須受徒刑之執行逾2/3,始得假釋,亦有加重;又依系爭規定三,如係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甚至不得假釋;復依系爭規定四,累犯受刑人之責任分數,須依同條第1項表列標準,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1/3,上述規定對於累犯之處罰多次加重,已牴觸憲法第8條對於人身自由之保障,且違背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應屬違憲等語。
(四)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二至四,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其餘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聲請人
莊宗霆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