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91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91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法院對於犯罪事實之認定,未盡查明義務,且漠視聲請人具重大傷病之特殊事實,於判決中隻字未提、未經專業醫療鑑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陳永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