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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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514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 聲請人
- 羅碧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0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39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961號民事裁定,適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條第第4條、住宅法第53條、內政部民國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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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39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961號民事裁定,適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條至第4條(下合稱系爭規定一)、住宅法第53條(下稱系爭規定二)、內政部民國96年頒訂「原墾農民訴求還我土地實施計畫」(下稱系爭計畫)及民法第765條至第772條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三),有牴觸憲法第10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第143條及第15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上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以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復提起上訴,經前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與其配偶所共同工作、居住使用之系爭土地(坐落於臺大實驗林轄內18林班60地號保管竹林地),係先祖取得墾照之原墾地,系爭土地於臺灣光復後之85年5月16日經國立臺灣大學第1次申請所有權登記前,均無登錄為日本國有或東京帝國大學所有,且由土地台帳、竹林保管許可證等文件,足證其為系爭土地之所有人;然確定終局判決竟認聲請人之先祖係以保管之意思而非以所有之意思占有使用系爭土地,且未依明治43年10月30日律令第七號「臺灣林野調查規則」第1條辦理申告為民有地而駁回聲請人之請求。聲請人實為系爭土地之所有人,不容臺灣大學以接收東京帝國大學戰後日產恣意掠奪未登錄之民有地等語。
(四)經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及二、系爭規定三之民法第765條、第766條、第768條、第771條、第772條規定與系爭計畫,自不得以之作為聲請解釋之客體;且核其所陳,係爭執聲請人先祖究以保管之意思亦或所有之意思占有系爭土地,以及有無適用上開臺灣林野調查規則之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問題,就其所指述之系爭規定三之民法第767條、第769條及第770條規定部分,以及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其他法令,並未具體指摘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就聲請統一解釋部分,聲請人並未指摘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何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歧異之情事。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羅碧華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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