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527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11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47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0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提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七年度抗字第一00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提審法第一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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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提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七年度抗字第一00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提審法第一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提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七年度抗字第一00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提審法第一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誣告案件經判決確定而於監獄執行中,嗣主張原確定判決無效不得執行而依據憲法規定聲請提審,以調查有無非法拘禁,惟確定終局裁定以該聲請與系爭規定所定遭「法院以外」之機關逮捕拘禁始得聲請提審之要件不符予以駁回,聲請人乃主張該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其「法院以外」之上開要件,係增加憲法第八條所無之限制,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云云。惟查聲請人前曾據上開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三七次、第一三四四次會議決議不予受理並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仍未具體指明該裁定所適用之法律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7次會議
聲請人
林0榮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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