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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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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128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03 月 08 日聲請人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0柏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03 月 0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02次會議
聲請人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0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地價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判字第一六五號、第一0三七號、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二五三號、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一0號判決,所適用內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八七)台內營字第八七七二一七六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及司法院…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地價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判字第一六五號、第一0三七號、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二五三號、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一0號判決,所適用內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八七)台內營字第八七七二一七六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及司法院釋字第三三六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地價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判字第一六五號、第一0三七號、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二五三號、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一0號判決,所適用內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八七)台內營字第八七七二一七六號函(下稱系爭函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及司法院釋字第三三六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1、系爭函釋說明三:「非留供各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仍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就關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認定標準,明顯牴觸司法院釋字第三三六號解釋理由書對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解釋,增加都市計畫法及土地稅法第十九條公共設施保留地優惠稅率所無之條件與限制,致使聲請人之土地受有特別犧牲,不適用土地稅法第十九條優惠稅率補償,而需交納不必要之稅捐,形同課予人民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及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同時導致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條所保障人民土地所有權之財產權受到侵害。2、公共設施用地或是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所有權雖仍得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較輕之使用,但相較非屬公共設施用地或是公共設施保留地使用權益相比,相差甚大,縱使依據特別犧牲理論之補償原則,難以期待人民單純忍受,有侵害財產權核心內涵,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權云云。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見解,爭執系爭函釋之合憲性,尚不能認聲請人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2次會議

聲請人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0柏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9條憲法第14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6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